超越职权乱表态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29 08:51:34


    被告人胡某某系水利部门领导干部,在一次挖河清淤会议上,为了使挖河清淤工程得以顺利进行,胡某某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表态让村干部自行处理河道上的树木,由于胡某某的随意表态导致该河道上451株杨树被无证采伐。经林业部门测算,被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93立方。

    由于胡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造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景永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