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的一堆沙子,使夜间行驶的摩托车摔翻,致使驾驶员颅脑受损,生活不能自理。6月24日,卫辉市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被告河南光彩新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增东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000余元。
2008年3月22日夜里12点多钟,张增东和朋友一行四人,在边段庄村边“舒乐园”饭店吃饭,并喝了少量白酒后,分别骑三辆摩托车沿翟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卫辉市柳庄乡边段庄路段时,因对面来车灯光强烈,张增东看不清路面,撞在公路上临时堆放的一堆沙土上,造成车翻人倒,张增东被摔出去很远,头部受重伤,随后原告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经医学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皮肤擦伤,住院29天。于4月21日出院,并于出院当天又转至卫辉柳庄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治疗,在其后的三个月内,又三次住入乡卫生院,卫生院均诊断为脑出血昏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增东的伤残等级评定,伤残以后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其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护理人员人数至少一人,护理期限二十年。经查,出事路段是河南光彩公司依据河南省发改委批复,由该公司投资建设的,于2007年10月8日建成通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驾驶摩托车摔倒发生处的公路道为被告光彩公司所投资建设,被告光彩公司应对该地段进行管理,并对其安全负责。该公路段堆一堆沙土,被告公司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管理的责任,光彩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故光彩公司对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到沙土摔倒这一损害事实承担次要责任,即民事赔偿40%;原告不能证明沙土堆是谁堆放的,原告驾驶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到路上的沙土堆上摔倒造成颅脑损伤,与没有戴安全头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民事赔偿60%。遂依法判处光彩公司赔偿原告张增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40%即111994.07元。
作者: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