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致死 监护不力父母担责

  发布时间:2009-06-25 15:40:27


    一女精神病患者敲开他人家门后,用菜刀将其杀害在家里。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家属遂向法院诉求其监护人作出民事赔偿。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赵瑞(化名)的监护人赵某、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8.7万余元。

    2007年8八月3日下午三点左右,30岁女精神病患者赵瑞来到卫辉市大同路,敲开和某某的家门后,用菜刀将52岁的和某某杀害致死,公安机关在其爱人及街坊的协助下将赵瑞缉拿归案,后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病期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释放。受害人家属称因其法定监护人放弃监护义务,致使赵某瑞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无故将和某某杀害致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各项费用工作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利,精神病患者赵瑞离家后,其父母赵某、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持放任态度,以致于其来到和某家,将其杀害致死,被告赵瑞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相关法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赵某、刘某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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