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辉县市法院向中国银行郑州市文化支行送达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裁定书。这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凭借这份裁定书,可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清欠时间。
2013年8月21日,中国银行郑州市文化支行与借款人甲公司、刘某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刘某自愿以自有商铺为借款人甲公司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将商铺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于8月21日当天,向甲公司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清偿其所贷款及利息、罚息,银行遂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刘某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以实现其担保物权。
刘某辩称,银行应先向甲公司索要,不足部分其再承担。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未能及时还本付息,保证人刘某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系违约。银行与刘某抵押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故人银行有权依法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至于刘某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中国银行郑州市文化支行应先向借款人甲公司索要,不足部分再由刘某承担。
11月23日,辉县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某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郑州文化支行对上述房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9.25万元、罚息14.625万元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