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开与被告王某娥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06 16:28:39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共同共有财产    分割

    【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照婚姻法的规定,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的分割。

    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按照共同共有人的出资、贡献大小,公平合理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7)条“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令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开诉称:2014年麦收季节,被告和其兄弟还有孩子擅自抢收原告的麦子,并予以变卖。原告要求派出所介入,现卖粮款1.5万元存放于韩董庄派出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财产20亩地的麦子约1.5万元

    被告王某娥辩称:1、2000年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今生活已长达14年之久。原告诉称的小麦属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即分割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以解除同居关系为前提,本案原、被告仍然是一家,故共有关系尚未终止,原告要求返还小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本案土地上沿地8.8亩是原告、被告及娄征、娄小刚共有的责任田,多年来,原告经常在外打工,土地主要有被告及其儿子耕种、管理,原告无权要求返还;3、同居期间2010年原、被告建有房屋一座,当时花费约13万元,被告出资大约8万,如果法院处理本案,应将被告的房屋出资一并清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前经吴东林等人作保,原告为被告出具手续,在此情况下,同年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被告携子与原告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的时间内,原、被告关系尚可,建有房屋。2014年收麦前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没有矛盾,收麦时产生家庭矛盾,对麦子收割发生争执,经韩董庄派出所处理,将争执小麦存放杨新伟面粉厂,折价8727元。被告已收割小麦价值3000元(被告庭审认可)。现原、被告仍在同宅院生活。

    【裁判结果】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原民初字第8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被告共同财产小麦折价款8727元(经韩董庄派出所封存杨新伟面粉厂),原告分割的数额5863.5元,被告分割2863.5元。

    【裁判理由】

    原阳县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以夫妻的形式公开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7)条“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令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故本案应按照该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小麦属原、被告同居期间的收益,原、被告应平均分割。原告主张被告已收割地块小麦价值无证据支持,按被告认可的3000元认定。小麦折价款总额11727元(8727元+3000元),原告应分割的数额5863.5元,被告已收获小麦折价款3000元,应再分割2863.5元。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他权利,应另案处理。

    【评   析】

    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按照共有人出资、贡献大小等多因素分割,无法区分上述因素时,按照平均原则分割,是先合理分割,无发区分再平均分割的原则。而夫妻共同财产则完全不同,其是按照夫妻关系的建立为基础,是一种继受制,则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夫妻双方贡献的大小,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且照顾妇女儿童为辅。本案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实质与婚姻关系相同,只是不具备法律上合法性而已,故最高院的司发解释将同居关系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处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处理是符合法理的,本案依照此规定处理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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