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邻居因故纷争不断 执行法官十一年排冰解难

  发布时间:2008-12-10 10:45:33


   2008年12月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门前响起一阵震耳的鞭炮声,两名青年男子一人捧着一面锦旗走进法院大门,这两名男子系该院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李春兰的儿子及女婿,两人来法院是为了感谢法院执行局“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感谢执行法官周在龙“彰显法律显神威、排除万难苦攻关”。

   事情还得从十二年前说起,1996年10月3日,家住辉县市吴村镇潘村己经74岁的王秀荣老太太沿着潘村大街自南向北靠右行走时,被迎面而来骑着自行车的11岁男孩李乐乐撞倒在地,随即,李乐乐的母亲及王秀荣的女儿一起将王秀荣送往辉县市吴村镇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此后,王秀荣到焦作安阳城乡毛寨骨科买药,在家治疗月余(其中在焦作安阳城乡毛寨骨科花费370元,在潘村卫生院花费147.2元),因病情未见好转,又到吴村卫生院住院治疗34天,花医疗费2025.7元。王秀荣家与李乐乐家本系隔墙邻居,但现在,双方因医疗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王秀荣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乐乐赔偿原告王秀荣医疗费2172.9元,护理费340元,生活补助费170元,共计2682.90元。宣判后,李乐乐以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医疗费计算有误,于1997年7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李乐乐赔偿王秀荣医疗费2026.3元,护理费340元,生活补助费170元,共计2536.3元。

   判决生效后,王秀荣因对方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于1997年8月25日向辉县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乐乐的法定代理人李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虎仍以种种借口推拖不履行判决义务。

   1999年2月24日晚上九时许,李虎从其三哥李大民家返回自己家所在的胡同时,见前面有一人,怀疑是从自己家里出来的,待追上去一看,原来是邻居晋荣贵,即王秀荣老太太的儿子,遂问晋荣贵去自己家干什么,晋否认自己去过李虎家,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李虎也被人劝回家中,回到家的李虎通过自家的房到与其相连的晋荣贵家的房顶,向晋家院内扔砖头。晋荣贵与其妻子李春兰仍在胡同内,听到院内有砸砖头的声音后进院查看,在院子里,李春兰被扔来的砖头砸中头部,致右颞部头皮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李虎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受害人李春兰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220元。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6月1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虎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李春兰经济损失17386.9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虎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1999年8月6日,李春兰向法院申请执行李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法院立案后,因被申请人李虎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于2001年10月26日中止执行。同时,王秀荣申请执行李乐乐一案,也因申请执行人李乐乐系学生暂无履行能力,其法定监护人李虎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亦于2001年10月26日中止执行。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这两家的关系却日益紧张,直至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时间到了2006年10月31日,原申请人王秀荣之子晋荣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李乐乐赔偿案,原申请人李春兰也同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李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其时,王秀荣老人早己去世,李虎也出狱三年,且具备了执行能力,但李虎自认为该案件处理不公正,因此情绪激动,对两案的赔偿款分文未给付,法官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于同年11月14日将李虎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及车上所拉的煤予以扣押,限李虎自动履行义务,但李虎将1700元煤款交到法院后,拒绝履行剩余款项,执行法官在随后的时间里数次到李虎家找李虎及其妻子做工作,均无效果,于2007年元月30日将该三轮车依法拍卖,拍卖款6700元随即交由申请人,至此,李乐乐赔偿一案及李虎赔偿一案共履行8400元,尚有近万元未履行,执行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邻居的事实,加之李虎仍然对往事心存芥蒂,于是未再采取其它强制措施,而日隔三差五地去找李虎做思想工作,一直到2008年11月,执行法官无数次做工作未见起色,而申请人意见愈来愈大,经多处查询,在一家储蓄所里查询到李虎的两万元存款,将其冻结。此时,执行法官为彻底化解两家的矛盾,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李虎同意从该存款里支付剩余的赔偿款,而申请人变作让步,表示同意。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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