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6个月的时间里,赵武等7名被告人先后7次盗窃通讯电缆等物,价值19万余元,而苗霞、史河二名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6月17日,这9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赵武等7名盗窃案被告人于2007年5月27日夜开始到2008年9月17日止,先后在新乡市牧野区,延津县昨城乡,封丘县王村乡等地盗窃通讯电缆6次,计2262米,价值106632元。在新乡市牧野区某配件加工厂盗窃铜丝线及制品价值89500元,两项合计1961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武、黄影、赵智、赵石、赵军、周德、赵胜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武、黄影、赵智、赵石、赵军、周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胜盗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苗霞、史河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江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武、赵江在判决宣告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同种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苗霞、史河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赵武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数罪并罚);黄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90000元;赵石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000元(数罪并罚);赵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赵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周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赵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苗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史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