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蔡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原阳县人民法院于9月15日对被告人蔡江盗窃罪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4年6月的一天,蔡江坐车去找在郑州打工的朋友吴波玩。蔡江和吴波从小一起长大,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回家,吴波去了郑州打工,蔡江一直在家务农。想不到几年的时间,吴波已经在郑州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不仅月收入达3500多元年底还有奖金,想想自己还要向父母要钱,蔡江感到自己混的太差。蔡江在郑州玩了一天,直到晚上11点多才坐车回到原阳县城。从车上下来,蔡江身上已经没有多少钱了,只能步行回家,路上一直想着怎样找个挣钱的门路。路过一家超市时,蔡江突然发现超市一侧的推拉窗没有关上。此刻街上没有一个人,蔡江跳窗进了超市,拿走了柜台上十几条香烟,拿光了收银台内的所有现金包括硬币。接着,蔡江又走进被害人居住的位于超市后面的房间,从放在客厅沙发上的包里拿走了一条金项链。离开超市后,蔡江惴惴不安,害怕被发现。对面走来了执勤的民警,看到蔡江半夜还在外面溜达,行迹有些可疑,进行盘问时发现了这起盗窃案。
本案中,蔡江看到昔日的儿童玩伴有了不错的工作,心生羡慕,激发了自己寻找工作的决心,这本是一件好的事情,却用错了方法,将盗窃当成了“挣钱”的手段,结果害人又害己。夏日炎热,我们在纳凉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休息及外出时应该检查门窗,不要给他人可趁之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