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五项措施规范司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4-09-23 08:44:48


    新乡中院围绕“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审判工作流程,采取五项措施,建立环环相扣的规范化管理体系,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规范立案行为。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规范立案手续,简化立案环节;重视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的便民功能,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进行诉前指导,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大力推行在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努力将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诉讼早期;积极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解决偏远地区的当事人立案不方便的问题。同时,规范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工作。坚决查处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当事人,及时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

    二是规范法官庭审行为。严格实行合议庭开庭制度,规定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和阻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正当的陈述和辩论,不能以生硬言辞指责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当事人撤诉等。对法官的释明权进行规范,防止不释明、滥释明。同时,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尽力解决一些困难群体因不能有效举证而打不赢官司的问题。

    三是规范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制度。出台《新型合议庭制度》和《审委会工作规则》,重点解决合议庭、审委会合而不议、简单附议、权责不明的问题。改变以往合议庭承办人“一人说了算”为合议庭共同负责、平等参与、共同决策、集体把关。改变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杂、不规范的现象,严格控制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提高审委会审议案件质量,真正让案件裁判权回归到法定的审判组织手中,实现“谁办案、谁负责”。

    四是规范执行行为。结合最高法院 “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程序救济权利的保障;强化执行人员的文明执行教育,杜绝简单粗暴执行现象,减少执行阻力。严厉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狠抓落实,重点整改随意暂缓、连续暂缓执行等问题,严格限制中止执行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的程序,明确终结执行的标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彻底解决超标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同时,加大对案外人就执行问题提出异议的救济力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异议长期不予审查和答复的突出问题。

    五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审判业务管理。深入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加强网络司法拍卖,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落实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和网络视频直播制度,庭审全程公开;全面推进新型合议庭建设,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组织庭审观摩,开展司法文书评查,定期抽查案件,进行质量分析,结果在全市法院通报。同时,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廉政监督员观摩新型合议庭庭审、见证执行,推动人民观审制,弘扬司法民主,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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