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残引发案中案 法官调解再赔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4-09-03 08:52:49


    “真是没想到啊!没想到俺的案子已经结了半年多了,您还不辞辛苦地调解,把后续的赔偿款给俺送到家里来!”8月28日上午,当因为一年多之前的一场交通事故致残的胡冬生接过获嘉县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洪洲送到家里来的32500元赔偿款时激动地流下了眼泪。

    2013年6月15日7时许,获嘉县史庄镇高庙村村民胡冬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儿子胡继通行至获嘉县新华街与凤凰大道十字路口时,与史庄镇邓庄村村民邓春斌驾驶的的豫G7P777号小型轿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撞,致胡冬生父子伤残、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冬生父子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新乡)住院治疗。后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冬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春斌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胡冬生父子于同年11月11日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达成协议:一、邓春斌赔偿胡冬生父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3000元,定于协议签定之日前给付60000元(含已经支付的10000元),剩余33000元定于4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胡冬生同意按照70%的赔偿比例赔偿邓春斌车辆损失60000元,该按照邓春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折抵胡继通在本次诉讼之后所产生的更换辅助用具的各项费用,直至折抵完毕。折抵完毕后胡冬生再产生的更换辅助用具的各项费用由邓春斌承担30%的责任;三、胡冬生更换、维修辅助用具的费用以及频率应以双方约定为准,更换后,邓春斌应按照本协议第二项预定比例直接赔偿;四、双方除了以上协议内容,不再就本次事故主张任何权利;五、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由胡冬生承担。协议签定后,双方依约履行了义务,一起棘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

    案件虽然顺利审结,而且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是,承办法官张洪洲同志却深深地为在一场事故中同时致残的胡冬生父子的生活感到担忧,特别是当胡冬生再次更换辅助用具时,邓春斌能否主动履行协议,及时给付赔偿款的情况放心不下。于是,在之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张洪洲同志多次分别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调解,并主动联系双方所在村村干部一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又一次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双方顺利地于8月中旬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邓春斌一次性赔偿胡冬生32500元,本次事故全部赔偿到底,双方不再针对本次事故产生任何的纠纷。

    8月28日,邓春斌主动将32500元赔偿款送到了法院,考虑到胡冬生的伤残情况,张洪洲同志亲自驾车,往返40多公里,将赔偿款如数交到了胡冬生手中,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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