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丽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丽丽,女,1979年8月出生于河南省新县,小学肄业,无业,暂住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2008年2月,被告人张丽丽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化名张梅,经人介绍与新乡市西牧村刘辉认识并开始谈恋爱。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丽丽多次以结婚、其父生病、去世等虚构理由向被害人刘辉及其父亲索要钱物总计14800元。案发前已返还被害人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