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建钢结构厂房时,农民工王广顺从6米高的房顶掉下摔成9级伤残。承包人与发包人、转包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8月1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承包人即雇主刘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345.8元,发包人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人杨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份,31岁的卫辉市农民工王广顺受包工头刘成雇用,在延津一家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建钢结构厂房。2013年6月29日上午,原告在和工友抬板时,不慎从6米高的房顶掉落,原告当场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承包人刘成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编不再掏钱为王广顺治病,而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人杨明则以与承包人刘成签订的合同中有“……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事故伤残与我方无关,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刘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而作为发包工程的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工程的杨明将工程承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刘成,存在过错,且免责合同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原告王广顺。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