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中院审结了一起出版社起诉盗版教辅印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出版社)系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辅《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而左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工商、文化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厂房,添置印刷图书的机器设备,印刷并装订侵权盗版图书,其中部分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系大象出版社。后该无证印刷场所被获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并查获大量复制的出版物,其中包括大象出版社的《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查处的《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等进行出版物鉴定,确认系盗版出版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象出版社将左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向大象出版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等。
经审理,法庭认为大象出版社作为《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专有出版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大象出版社许可,不得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书籍。本案四被告未经大象出版社许可,非法复制印刷《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侵犯了大象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大象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四被告复制印刷的《基础训练•语文》、《基础训练•数学》已销售出去,流通市场,亦未能证明因本案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大象出版社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本案四被告的违法所得,原告虽未提供因制止本案四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依据,但原告维权会产生实际费用的支出,故依据本案所涉图书的性质、发行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制止四被告侵权行为的维权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由于本案所涉图书并未流向市场,未对大象出版社的声誉造成实际影响,无需再向大象出版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四被告共同实施了对涉案图书的侵权复制印刷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作出四被告共同向大象出版社承担赔偿损失的判决结果,大象出版社的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