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太三次起诉养子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4-08-11 14:34:29


    四十多年养育之恩,不是亲生胜似亲生,然为何养母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且态度坚决。近期,延津县人民法院魏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1970年12月6日,赵芹玉(原告)夫妇收养了当时年仅1岁的李春福(被告)。李春福的到来。让赵芹玉夫妇高兴不已,尽管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可赵芹玉夫妇对他比对亲生儿子更加疼爱,恨不得将他捧在手心里。

    就这样,在赵芹玉夫妇的百般呵护下,李春福健康成长着。赵芹玉夫妇也在期盼着儿子能够快快长大,早日成为父母的依靠。

    含辛茹苦二十多年,赵芹玉夫妇尽到了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不仅将李春福抚养长大,还为其组建了家庭。原本故事应该有个圆满的结局,赵芹玉夫妇也沉浸在儿孙绕膝的美妙画面中。可现实中,夫妇二人慢慢发现,结婚后的李春福愈发的疏远自己,时不时地还和自己顶嘴。原来,在李春福心中,自己是养子一直困扰着他,在街坊邻居面前一直不自信,李春福也将此归咎于自己的养父母,所以在他心中早就埋下了怨恨的种子。

    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个宅院里,双方经常会因为小事而发生争执。随着矛盾越来越多,李春福和养父母的关系也愈发的紧张了,对两位老人的关心没有了,有的时候甚至变得异常的冷酷。有一次赵芹玉的丈夫意外摔伤,需要住院接受治疗,可李春福却极力阻挠其住院,非要回家养伤,致使其伤愈不完全,留下了后遗症。赵芹玉在伤心之余,直呼“他变了”。

    2010年6月,赵芹玉的丈夫去世,由于自己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不是很好,她希望李春福能够履行赡养义务,熟料李春福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对赵芹玉恶语相加,一时间双方形同路人。忍无可忍的赵芹玉于2010年10月4日一纸诉状将李春福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李春福的收养关系。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春福每月支付赵芹玉生活费用。不过事后,李春福并没有积极的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2011年11月1日赵芹玉第二次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春福的收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母子关系恶化,且无法共同生活,虽然被告未能积极地履行调解协议,但后来还是履行了义务。再者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出于老有所养的原则,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完全可能的,法院遂驳回了赵芹玉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赵芹玉看来,法院尽管认为自己和李春福的关系依然有改善的空间,可是经过法院审理后,李春福对待赵芹玉的态度没有发生丝毫的变化,相反,连李春福的两个孩子也对自己的奶奶有意见了。

    赵芹玉这两次起诉让双方的矛盾彻底升级,生活的不幸福,让赵芹玉觉得度日如年。无休止的争吵,无休止的责难,让赵芹玉对李春福彻底失去了耐心和幻想。2014年5月30日,赵芹玉第三次走进了法院大门,再一次起诉李春福,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在法院先后两次驳回赵芹玉诉讼请求后,双方的关系未能得到明显改善,相反,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法院调查认为,赵芹玉将年幼的李春福抚养成人,并为其组建家庭,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现赵芹玉年事已高,李春福理应在生活上积极的履行赡养义务,在精神上多给予母亲关怀,可李春福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且刻意的回避,再加上赵芹玉对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态度坚决,双方关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考虑到赵芹玉的晚年生活,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此案中,四十多年的亲情没能得以延续,不由的让人惋惜,老人要求的无非就是一个幸福的晚年,物质上的帮助或精神上的扶助。然而四十多年的养育之情换不来一个温暖的问候和关怀,乌鸦反哺孝亲颜,羊羔尚知跪乳恩,兽犹如此,人何以堪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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