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出现裂缝起诉水泥销售商,因不能证明损害与使用了该产品有因果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7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俊杰修建房屋时使用了被告王玲出售的水泥进行房屋屋顶现浇。屋子建好后,在居住时屋顶出现裂缝并漏水。原告刘俊杰认为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王玲来现场看情况,王玲看后认为屋顶出现裂缝不是自己出售的水泥质量有问题造成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刘俊杰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房屋出现裂纹的损失1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损害一方负有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所受到的损失多少及其损害事实与使用了有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的责任。本案原告称被告出售的水泥有质量问题,其负有对房屋出现的裂纹与该水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的多少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对现在房屋出现的裂缝进行司法鉴定。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目的,且经释明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刘俊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