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强因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将妻子张燕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未满六个月,张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6月17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2009年,张强与张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5月份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11月,张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燕离婚。2013年12月1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张强与张燕离婚。2014年6月16日张强以同样诉讼理由再次诉至院,要求与张燕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于2014年1月15日生效,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且本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强的起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