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还在上学的郝某因结交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误入歧途。7月15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郝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5日,柳某(另案处理)提出向学生李某借钱,趁李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不注意,从旁边偷看银行卡密码。次日,柳某伙同被告人郝某进入李某就读的长垣某高中校园内,由柳某找到李某所在班级采取调换银行卡的办法,盗取了李某的银行卡。随后被告人郝某骑电动车带着柳某,柳某持卡在长垣县某银行不同营业网点分4次取出卡内现金45000元,分给被告人郝某10000元,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且没有异议,长垣法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郝某的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现金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郝某系长垣某高中在校学生,平时喜爱上网,与社会上不良青年接触较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郝某系在校生,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拿到缓刑判决后,郝某激动的表示感谢法院能给自己改过的机会,以后一定努力学习,堂堂正正做人,用心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