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男)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侯某甲在河南省淅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人侯某某与受害人侯某甲系同村人,侯某某在明知侯某甲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且两人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王某某二人从2012年春天开始,以夫妻名义在郑州市和延津县胙城乡杨山村同居生活至今,并于2013年6月1日在延津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男婴。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正在哺乳自已的婴儿,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