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校招学员造假截留学费究竟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14-06-26 16:59:35


    2008年10月份,刘某受一驾校的委托,在新乡市凤泉区设立报名处为其招收学员,负责代收学费等事项,刘某从学费中抽取相应的提成。期间,刘某伪造驾校会计签名,私自截留部分学费。至2013年6月案发,刘某采用此方式共截留643260元学费用于挥霍。公诉机关义要求以诈骗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而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以驾校名义代招学员,上交学费,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驾校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凤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受驾校委托代收学费,但刘某与驾校没有隶属和雇佣关系,其不属于驾校的工作人员。且刘某采取伪造会计签字的方式,虚构学员学费已经上交驾校的事实,骗取驾校工作人员录入学员信息,使学员在驾校接受培训,达到自己非法占有应交给驾校的学费的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综上,该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责任编辑:浮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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