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胆大盗贼多次盗窃电动车,销赃时落入法网被判刑。5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家磊、秦顺光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08年1月份,报告人秦顺光伙同马涛(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乡市环宇集团附近,将被害人王某的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骑到原阳县准备销赃,在销赃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890元。2、2008年2月份,被告人申家磊在新乡市北干道某网吧附近将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45元。3、2008年3月22日,在新乡市牧野区王村某饭店门口,由被告人秦顺光望风,被告人申家磊将被害人路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59元。4、2008年3月25日,在新乡市环宇集团厂门口,由被告人秦顺光望风,被告人申家磊将被害人路某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60元。5、2008年1月份的一天,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职工浴池院里,由被告人秦顺光望风,被告人申家磊将被害人朱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48元。另查明,被告人秦顺光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申家磊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申家磊抓获。被告人申家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家磊、秦顺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申家磊盗窃数额价值7112元、被告人秦顺光盗窃数额价值67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顺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被告人申家磊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家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