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早出台法律法规解决弃婴岛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10 18:24:45


    目前“婴儿岛”在全国各地涌现,受人关注,但意见不一。有人说成人给了婴儿生命,就有抚养之义务,无论他(她)是健康还是患病。也有人说,弃婴者无力抚养病婴,子女就理应由社会家园为之搭建生命之岛。

    弃婴原因很多,先天病残、大病重病而亲生父母无力救治,家庭破裂没有或缺乏养育条件,未婚孕育,重男轻女,超生多生,缺乏基本道德品质放弃对亲生婴儿抚养义务,等等;弃婴目的很明确,摆脱自身痛苦困难压力,让社会将亲生婴儿养育成人。

    “弃婴岛”犹如冬季的一缕暖阳,温暖人心,但也带来始料未及的反响和后果。弃婴行为,一直面临法与理的困境。“弃婴岛”的设立,因此引发如潮争论,但目前的社会舆论聚焦在这种具体、暂时的救助会不会助长目前弃婴行为上,而没有以法律角度长远考虑弃婴成人之后去如何处理出现的社会问题。。

    成人给了婴儿生命,就有抚养之义务,无论他(她)是健康还是患病,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伦理底线,也是人类文明日臻成熟及与兽类分野的表现。因此,“弃婴”这种行为,无论在特定个案中附着了何种客观“不幸”(重病、未婚先孕、重男轻女等等),都无法湮灭其本质上的遗弃、逃责之“恶”。而作为人类“道德公约”的法律,也不应该对这种弃婴行为说不,理应将其界定为犯罪,这是不争的道德伦理与法律依据。但按照目前《继承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诉讼法院才与受理,而法院根据弃婴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除了判弃婴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仅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处理,而对由此给抚养人造成一些残酷的精神打击和物质损失如何补偿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尤其是出现下例情况就更让人(包括受害受损人及法官律师)更加无可奈何:当年的弃婴亲生父母在十八年后(弃婴成年)通过种种方法找到了被他人领养且已经成人的孩子,用DNA作为法律依据,加上已经成年的亲生孩子也明确表态同意与父母生活,但这时弃婴父母无力经济补偿,愿意依法服刑,且新组家庭距离抚养人遥远,两地分居,事实上被抚养长大的弃婴也不可能进到对抚养人的赡养义务,单纯的经济补偿又根本不能解决抚养者的生活问题,那么,怎么才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这对抚养夫妇之后的养老问题将如何解决,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的处理定义;另外,如果抚养认领弃婴时有生育能力,但他们为了全身心将弃婴抚养成人并作为自己的老年生活依靠放弃了生育权,十八年后在他们失去生育能力时弃婴者出现,于是发生家庭破裂,失去了他们原来的愿望理想,自己的养老送终成了问题,这在目前,弃婴者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法院只能给予经济处理,社会也只能在道德品质上给予批评,而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 “弃婴岛”问题,尤其是对解决十八年弃婴成人之后的认领所出现的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早日用法律预防、处理和减少这一不良现象的发生,不能再拖延观望,要从法律的角的和高度提前考虑“弃婴岛”问题如何解决;有人认为距今尚远,社会在变化,今天用法律去预防规范为时尚早。社会组织将弃婴抚养成人,处于社会公德和人道考虑而不去和弃婴父母争执,弃婴也愿意认定父母血缘,当然可以让他们结为一家,但是,如上特例迟早会发生出现,虽然可能案例少,但也不能为此没有法律来进行解决,否则,就会给辛苦十八年的领养之主带来的严重精神打击和生活困难,由此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弃婴岛”在我国而言尚属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解决其派生的诸多问题,路径非常崎岖和艰辛,尚需多元思维、多股合力,要早考虑它的后果,要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治理处理和减少多年以后可能发生的、不可避免的、给人们带来痛苦的、影响社会稳定发的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浮代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