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成年人一个月内抢劫四起,落入法网同获刑。5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功成,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信阳;被告人陈家辉,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新乡。2008年11月30日晚9时许,牧野分局干警在新乡市和平路某网吧进行清查时发现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行迹可疑,遂带回公安分局进行盘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以下事实:1、2008年11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在新乡市二中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挟持至新乡市丝绸胡同尽头,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69元。2、2008年11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在新乡市二中附近以乘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林某挟持至新乡市丝绸胡同尽头,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两被害人电动车两辆(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905元、1974元)、现金55元。3、2008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在学院路与荣校路交叉口以被车碰伤腿为由,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吴某的电动车抢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82元。4、2008年11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在和平路新宜中学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挟持到南环某小区门口,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26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共退回赃款9695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功成、陈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持刀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案发时,被告人黄功成未满16周岁、被告人陈家辉未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因行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