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法官了!俺原本只是想试一试,真没想到没有立执行案法庭就把钱给要回来了!”6月5日,当农民工张某某如愿领到了自己4444.5元的打工钱后激动地说。
2013年12月,获嘉县法院中和法庭依法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并于2014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冯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工资4444.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冯某某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张某某怀者忐忑的心情给中和法庭庭长王光利打电话问,“能不能请法庭督促一下被告履行义务?”
由于案件系判决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就应当向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考虑到该案是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又是农民工,在外地打工,路途遥远,往返十分不便 ,王光利庭长在电话中热情地答应了原告,迅速积极地与被告进行联系,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向被告说法讲理,告知其应当主动履行义务,以及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终于感动了被告。6月4日,被告冯某某主动将4444.5元工资款送到了中和法庭。当原告终于领到了自己辛勤打工的报酬后激动地连声说“谢谢,谢谢,真谢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