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某欠自己砖款,即偷刘某的三轮车抵账,触犯法律获牢灾。5月2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刘某从同村的赵某处购砖头6万块,价值18000元,当年11月23日,刘某付给赵某砖款15000元,下欠3000元。后刘某以赵某的砖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付给下欠砖款,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此后,赵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均未果,非常生气,赵某想到刘某家有一辆三轮车,遂产生偷来抵砖款的念头。2008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趁无人之机窜至刘某家,将其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