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换卡窃钱财 机关算尽终被捉

  发布时间:2009-05-25 15:55:27


    为了致富圆财梦,竟想起了以卡换卡窃取别人钱财的主意,最终财未发成,人却进了牢房。5月25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现年25岁的刘超系湖南省新化县人,在一次朋友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同乡刘星(另案处理),刘星脑瓜活络,为人精明,被刘超称为“神舟7号”。当看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吐出,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刘超、刘星等人便打起了歪主意,他们先办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然后预谋由刘星站在取款人身后,观察取款人储蓄卡上的密码。然后趁取款人不备,把取款人的卡抢走,当取款人追要时,把刘超等人办的卡给取款人。此时由负责望风的刘超观察取款人是否发觉自己的卡已被调包,是否挂失。在此期间刘星到另外的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的钱取走。

    2009年1月7日13时许,刘超、刘星等人在封丘县城内老十字街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处,伺机做案,当看到温某持卡在自动取款机前持操作时,刘星将温某银行卡听密码记了下来,然后趁温不备,一把将卡夺走。温某见状立即索要,刘星就把他们自己办的一张邮政储蓄卡扔给了他。随后,逃离现场,温某一看卡号不对,就准备到银行大厅挂失。此时一直站在取款机前望风的刘超接到了刘星的电话,温某觉得刘星可疑,随即拉着刘超一起到了银行大厅。由于温某记不准自己的卡号,营业员查了半个小时,才查到其卡上的信息,但卡上的15200元钱已被取走。温某随即报警,伍超被警方带走,并于2009年1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刘超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还失主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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