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设立的目的是要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当老百姓因病痛折磨花费不菲医疗费,却不慎将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失时,医疗费是否还能报销?当省级规定缺失时,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胡某自2008年参加社保,2011年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将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丢失,胡某持盖有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手续申请报销医疗费,社保中心却以胡某不能提供票据原件为由拒绝报销,胡某遂诉至辉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社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社保中心在收到胡某报销申请后,却以原始医疗费单据丢失、本省无相关程序规定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这种处理结果对深受病痛折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胡某而言,无异雪上加霜。对参保人原始医疗费单据丢失并无法找回此种情况,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有所预见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在省级规定出台前,不能将制度缺失的责任转嫁到广大参保人员身上。如果仅因一张医疗费单据丢失就将参保人拒之门外,有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