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系卫辉市庞寨乡东夹堤村村民,1999年5月,庞某某实际承包了东夹堤村委会位于南河下沿乡修路两侧约100亩土地,其中路东80亩(本案涉及的土地),路西20余亩,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至2008年。2004年3月20日,东夹堤村委会强行将路东80亩土地承包给王某某等案外人。因庞某某在承包土地期间种植有杨树1300棵,庞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庞某某1300棵树。一审认为庞某某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庞某某的诉讼请求,庞某某提起上诉。庞某某与东夹堤村委会之间已经存在有多起官司,双方之间有长达十年的诉讼,且庞某某情绪激动。
案件二审承办人张军委将上述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分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2月28号,由审判长宋克洋带队、主审人张军委、书记员王萌一行到卫辉市庞寨乡东夹堤村,对实际存活树木进行实地盘点。要对80亩土地上1300棵树进行逐一核实委实不易,但审判长和承办人并没有放弃,而是用最简单的办法一步一步的走,一棵一棵的数,经过3个多小时步行勘验和核实,最终确定了存活树木总数为958棵。庞某某称从来没有想过法官会亲自到现场一棵一棵的查树,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态度所深深感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了庞某某的起诉。虽然二审并没有支持庞某某的诉讼请求,但通过透明、认真的工作,当事人对二审裁定均表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