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神棍”替人花钱消灾 预测凶吉诈骗最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01 09:29:17


    一人佯装向被害人打听问路,一人适时出现指路,一人尾随偷听并报信儿,一人冒充“海归神棍”,未卜先知预测血光之灾,并承诺被害人“花钱消灾”。屡屡有人受骗,犯罪数次得手。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终落法网。3月3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天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刘启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沈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金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秦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荣威轿车一部,予以没收。

    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天林伙同刘启根、秦立等人驾驶王天林的车牌号为豫BC0133的黑色荣威牌轿车到封丘县城区,在封丘县黄池路物色被害人秦立某为对象,先由被告人刘启根以寻找附近看病的好看家为由与之搭话,被告人秦立适时出现告知被告人刘启根其知道这个人家,并表示愿意带领刘启根、秦立某一同前往。在途中,被告人刘启根、秦立探问被害人秦立某的年龄、家庭人口等信息,然后及时将秦立某的信息传递给冒充“神医”孙子的王天林。在封丘县南环路与黄池路交叉口东约20米处路南,王天林以其“爷爷”通过测算出秦立某家有几口人,骗得其信任后,称秦立某家人近日有血光之灾,以帮助消灾为名骗取秦立某现金12000元。此后,这几个人和后来加入的洪磊、杨金秋通过相似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裴某某等人现金、财物共计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林、刘启根、沈磊、杨金秋、秦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金秋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无法认定。被告人沈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秋、秦立的家属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交叉作案、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涉案的荣威轿车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浮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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