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志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志强,男,1992年3月出生于新乡市。2008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董志强在网吧打游戏,打的正起劲时因没钱无法继续玩下去,很无奈的从网吧出来,想弄点钱继续上网,正巧一女孩从身边经过,被告人董志强就尾随该女孩至和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趁该女孩不备用左手勒住其脖子,右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住其腹部,抢走现金63元。女孩在路过的出租车司机的帮助下,将被告人董志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董志强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