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岳父的钱,又“如数退还”,岳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算不算犯罪?审判大厅的不少旁听者心存疑虑。3月17日,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刘一,男,1982年出生,汉族,封丘县农民。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一趁其岳父魏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后院堂屋床头柜内的35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前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且能在公安机关未掌握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魏某陈述,证明其女婿刘一盗走35000元现金后又退还,及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且证实本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一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将所盗现金全部退回被害人,且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最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