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生病后在药店购买了一盒妇炎消胶囊,服用过程中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因怕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随即电话咨询生产厂家,却被告知自己购买的是假药,遂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2014年3月12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销售假药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被告人冯某先后联系卫辉市回春堂药店负责人王某、延津县仁和堂第十一门市部负责人周某代卖药品,并于2012年3月份供给王某“妇炎消胶囊”5盒,“宫炎平胶囊”5盒,“百癣夏塔热胶囊”7盒;于2012年5月份供给周某“妇炎消胶囊”和“宫炎平胶囊”各5盒。2012年6月1日,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卫辉市回春堂药店当场查扣质量可疑的批号为20111014“妇炎消胶囊”1盒(另4盒已售出)、批号为20120108“宫炎平胶囊”4盒(另1盒已售出)、批号为20120109“百癣夏塔热胶囊”7盒。冯某得知药品被查,随将放在周某处的10盒药品收回并销毁。后经查证,批号为20111014“妇炎消胶囊”1盒、批号为20120108“宫炎平胶囊”4盒、批号为20120109“百癣夏塔热胶囊”7盒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定性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冯某在未对药品进行检验核实且不具备药品销售资格情况下即分别供给卫辉市和延津县两家药店销售,而王某未对冯某销售药品资质和药品来源进行审查,即提供经营场所,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但冯某分别向两家药店供给药品,情节明显重于王某。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对王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