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酒后在饭店门前小便,上前劝阻引发口角,进而发生群殴。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宝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月29日晚上9点左右,刘某宝与几个朋友在卫辉市一家酒店吃饭,当结帐后走出该酒店大门口时,遇到同在该酒店吃过饭的房某、王某、郭某等人,当看到郭某在该饭店门口墙边小便时,刘某宝上前劝阻,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后来刘某宝自感吃亏,便叫来数人对房某、王某殴打,致房某、王某受伤。经鉴定,房某第二、三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右颞部、额部、右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王某腰椎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头皮创属轻微伤。事后,刘某宝分别赔偿房某、王某经济损失各6.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宝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刘某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房某、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采纳里刘某宝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