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也能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4-02-11 16:40:26



    2月10日上午,春节刚过,家住新乡县七里营镇的李成某早早的来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亲自将印有“破案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刘辉手中,用锦旗表达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公正为民的感激之情。

    2012年10月的一天,原告李成某到被告戚某家的养猪厂要玉米款时,突然被养猪场里面的一条狗扑倒并咬伤,李成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加之李成某已经60多岁,此次遭遇给李成荣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事发后,双方分歧很大,最终对簿公堂。一审后,被告戚某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戚某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无法认定咬伤李成某的狗为戚某所有,出具日期为二审开庭前五日。而一审中原告李成某也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咬伤李成某的狗为戚某所有。这两份证明由同一机关出具,但内容却完全相反。刘辉法官在认真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后,认为戚某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中新证据的规定,不属于新证据,依法不能采信。戚某听后不服,认为自己的证据应当被采信。刘辉法官便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习惯、道德规范等多方面耐心细心的讲解了一个多小时,最终戚某当庭表示理解法院的认定,并表示将服从二审法院判决。二审判决后,戚某立即履行了1000多元的赔偿款。

    李成某在向刘辉法官递上锦旗时说,虽然这个案件很小,但是它让我看到了我们人民法院高效、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在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难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切实实为群众办了实事,暖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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