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省实践看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23 10:25:18


    今年7月1日最高法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于2013年11月27日与31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院的裁判文书实现联网,公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直接查询到各省市区高院的裁判文书,这一做法在我国司法公开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贯彻落实审判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我国各地方法院远充分贯彻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不断的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虽然不同法院采取的改革措施并不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法院的大门在不断敞开,司法公开在向着更广阔的天地和更深的层面发展。

    一、河南省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实践

    对社会公众公开司法活动,让群众在案件审理时进行自由的旁听,可以极大的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性,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有一个直观和全面的认识,从而增强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程度。2010年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关于全面开放庭审活动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只需经过安全检查,只要不破坏庭审纪律和秩序,随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这样的规定,让法院的大门完全向普通大众开放,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司法活动,从而提升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信任。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站成为了法院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 2008年10月河南法院开始探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2009年10月底,全省19个中级法院、163个基层法院也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为规范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裁判文书上网格式、上网范围、审批程序、报告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所有裁判文书,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全部上网公布。同时开通“网评法院”栏目,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和评价。

    二、司法公开的发展方向

    司法公开可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可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司法公正, 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因此,今后各级法院应当将司法公开当作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对于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建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来加以规范,在实践过程中要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一)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立案公开和审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的司法公开项目,对于各法院而言,要切实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准确、快捷地了解诉讼过程和案件信息。

    因此,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当将与立案阶段相关的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实时公开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案情况。对于本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等等,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审务公开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要将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要实现立案公开和审务公开,一方面应当完善互联网建设,让社会公众可以及时的在互联网上查到案件的最新进展,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配备专门的的诉讼服务接待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的指引、案件查询、法律质询等辅助性工作,为当时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二)积极加强网站建设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站建设正在成为法院公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很多法院都建立有自己的网站,在网站设置了“法院概况”、“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等栏目,方便公众获取相关的信息。建立网站进行司法公开是一项非常好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的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的司法公开的进一步发展。

    有的法院网站的页面中,首页大量充斥着法院领导人活动的新闻图片报道,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关心的司法信息被淹没在了大量的新闻报道中;有的法院将诉讼指南、文书等栏目建立在极不显眼的位置,很不方面社会公众的查阅;有的法院在便民措施的栏目中用新闻报道的方式讲诉法院的好人好事,便民措施难觅踪迹。对于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网站,到最后网站没有成为司法公开的平台,反而成为了领导的个人秀舞台,这都是和建立网站的最初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法院在下一步的网站建设中,应当把司法信息公开作为是网站建设的重点,网站信息的建立应当首先考虑的是方便社会公众的查阅,完善法院信息的发布。除了网站页面发布公开的信息,还可以打造丰富多彩、灵活快捷的网络公开形式,利用网络将司法活动全面、及时的进行公开。论坛、微博、博客、QQ空间、手机法院网等等都是进行司法共公开的手段。网络是很好的畅通网上民意表达渠道,应当欢迎网民通过网络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定期和社会公众进行网络沟通交流。还可以加强网站建设开展庭审直播工作,每年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按照规定进行庭审直播,采取各种手段方面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工作。

    (三)广开渠道,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司法公开中,庭审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有效的旁听和报道规则,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司法审判活动。因此,法院应当利用网络、电子显示屏、公告等方式,面向公众充分公开开庭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便捷获知开庭信息,并改善旁听场所,为普通公众旁听审判创造便利的条件。不仅如此,法院还应当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来法院进行参观,让社会公众有机会接触和了解法院的各项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有着监督的权利,也是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法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为新闻媒体提供准确的信息,让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判有着客观公正的了解,从而进行客观的报道。对于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要采取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的态度,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回馈通报新闻媒体。对于记者的参访、旁听应当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并建立新闻主动发布制度,不定期举行重大问题和公众关注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定期举行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

    司法公开的原则是确定不变的,然而具体什么内容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则要具体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隐私性质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商业秘密的案件,都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司法公开的例外。对于司法公开的尺度,总的原则是不能因为只强调审判公开而忽视了其他价值的存在,例如裁判文书的公开也要尊重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总的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必要手段,因此,法院应当积极的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司法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期待,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从而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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