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法院始终十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从建设和谐获嘉的高度出发,积极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做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对其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月18日,在依法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获嘉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告人冯绍亮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冯绍亮,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冯绍亮之姐冯绍霞和邻居王国学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被王国学用瓦刀将手砍烂。被告人冯绍亮到场后,强行拖拽王国学造成擦伤。后在获嘉县红十字医院内,被告人冯绍亮用拳头、皮带殴打王国花、孙海福等人,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王国花、孙海福所受损伤为轻伤;王国学、贺光亮、孙俊霞三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冯绍亮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付被害1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王国花等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再赔偿其10万元,并多次到市、赴省上访。获嘉法院经过长期耐心的调解,终于于4月底促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国花等人放弃了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绍亮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