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课嬉戏致人受伤 学校、家长未尽职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8 14:04:27


    俩小学生上课自习期间相互嬉戏,致使另一小学生眼睛受伤,被害人将俩小学生及其所就读的小学和任课老师均告上法庭。11月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石婆固法庭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小贾、小杨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小王35764.26元,某小学赔偿小王34083.65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2012年9月14日,距离上午第三节课下课时间还有四、五分钟时,某小学校任课老师贾某祯应校长要求离开教室到教学楼前立旗杆,贾某祯离开教室之后,小贾、小杨相互嬉闹过程中,小杨的铅笔被小贾打出去刺伤小王右眼,致使小王右眼严重受伤。小王受伤后被同学送至家中,后感觉伤情严重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6105.3元,后小王于2012年12月18日被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12615.21元。在小王住院诊治期间,小贾、小杨分别为小王垫支了4000元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贾、小杨相互嬉闹过程中,小杨的铅笔被小贾打出去刺伤小王右眼,致使小王右眼严重受伤,小贾、小杨的不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小学作为对学生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机构,任课教师在还未下课便离开教室,在得知小王眼睛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诊治,未尽必要的管理教育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某小学对小王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贾瑞祯系某小学教师,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由某小学承担。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贾、小杨对损害结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小学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小贾、小杨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