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一方手持欠据到法院起诉,延津县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驳回,这究竟是什么回事呢?
张甲与张乙系同村村民,从小关系非常要好,张甲在本村开办一铸造厂,生产起重配件,张乙在本村开办一机械加工厂,从2000年双方开始业务往来,张甲为张乙供应配件。双方结算方式为各有一个结算本,分别在上面书写交易记录,张乙在张甲结算本上书写欠款记录,并签字确认,张甲方收到货款及退还配件后在张乙结算本上签字确认。12月18日,双方经结算,张乙欠张甲货款29500元,张乙在张甲结算本上签字确认,后张甲将该结算单从结算本上撕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乙清偿货款29500元。庭审中张乙提交的结算本上显示,在张乙为张甲出具欠货款记录后,也在自己结算本上做了记录,后张乙陆续支付张甲货款及退还配件,至次年11月8日双方结算,张乙欠张甲货款2460元,张乙支付张甲后,张甲在张乙结算本上写有“2460元还清”,该双方结算单上未注载年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提交的结算单证明张乙欠其货款29500元,张乙提交的结算单在该笔欠款后有张甲之妻及张甲在该结算单上书写的清偿及退还配件记录,对清偿及退还配件记录,张甲未有异议,该记录可以证明后经结算,双方已经结清了货款,故张甲要求张乙清偿货款没有事实根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于张甲辩称结算单后面的记录时间比前面早一年,不符合正常书写逻辑,张甲也不申请对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故其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案警示,做人还是讲诚信为好,不要尽耍小聪明,使颜面丢尽,也没有捞到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