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执法打骂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8 10:27:35


    国家的正常秩序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和维护,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不仅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威胁,更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3年10月1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刘朋(化名)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7月2日19时许,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刘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后,便出警到违法嫌疑人刘朋家中对其传唤,遭到被告人刘朋及其妻子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阻扰,被告人刘朋对民警进行推搡,赵某用手卡住民警的脖子,并对民警侮辱、谩骂,该夫妻二人还将民警取证拍摄用的手机夺走,威胁民警将拍摄的证据删除,否则不还手机,并将院中大门锁上,也不允许民警离开,后民警通知胙城村干部协助工作,经胙城村干部劝说民警将拍摄的证据删除后,刘朋夫妇二人才将手机归还,民警得以离开。该夫妻二人的行为致使胙城乡派出所民警对刘朋依法传唤的正常公务无法开展。延津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胙城派出所报警后,巡特警民警与督察大队民警前去出警,在到被告人刘朋家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朋及妻子赵某将大门锁上,拒绝开门接受调查,赵某并对民警侮辱谩骂,致使民警调查该案件的正常公务亦无法开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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