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欲索要工程款 私自软禁包工头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5 17:21:34


    “俺就是想要回属于俺们了工资,没打他没骂他也没侮辱他,好吃好喝好招待,每天还带他出去遛弯,谁知道这样也犯法!”被告人张立新无奈地说到。四名农民工兄弟因多次索要所欠工程款无果,将包工头骗至某宾馆软禁了两天两夜,然而他们没有等来所欠工程款,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10月14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经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张立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张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王伍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2年7月28日,张经义、张立新、张天、王伍福等人由张立新作为代表与甲方林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在中牟县万滩镇一工地施工。施工结束后林某某未支付全额工程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经义、张立新、张天、王伍福将林某某从中牟县拉至延津县榆林乡沙门村索要剩余的工程款。当晚20时许住到沙门村某宾馆405房间,由被告人张经义、张立新、张天轮流对林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林某某的人身自由,直到201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某解救出来。

    案发后,被告人张经义、王伍福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5月3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张经义、张立新、张天、王伍福和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经义、张立新、张天、王伍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经义、王伍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县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年末将至,各种拖欠工资、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农民工朋友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采取双方协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冲动过激行为,避免可能出现拿不到钱甚至自己还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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