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做生意 离婚咋要账

  发布时间:2013-10-10 09:18:23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自作聪明的以为“假离婚可以逃债”,并且这种现象越来越多。难道“假离婚”真的能够逃避债务?今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避债案。

    华法令女士与阀丁丁同在某事业单位上班。2007年阀丁丁拿出家里的全部积蓄开了一个化工站,并由丈夫李静民打理生意。2008年生意困难时,阀丁丁向华法令借款十万元。但等华女士向阀丁丁要账时,她却说:“已与丈夫离婚,且借条上加盖有新乡某化工站的印章,要账应该找前夫。”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条中载明:“交款单位一栏为华法令,摘要一栏显示为借现金,金额一栏显示为100000元,收款人一栏显示为阀丁丁,收款单位印鉴一栏加盖有新乡某化工站的公章。”并且有2011年在华法令催要借款时,阀丁丁在收据底部的确认签字:“阀丁丁借华法令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1分,阀丁丁,2011年1月12日”。法院另外查明:新乡某化工站法定代表人李静民与阀丁丁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该化工站因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而被工商局于2009年吊销营业执照。最终法院判决阀丁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法令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主审法官王五朝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该化工站是夫妻以共同财产建立的。因此,就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并且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所以,法律是不会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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