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小事起纷争 打架被拘又赔款

  发布时间:2009-05-13 09:27:42


   “真诚的感谢法院主持了正义,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2009年5月11日,当申请人王连珠收到获嘉县法院执行局转交的3009.56元赔偿款后,激动不已地对法官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2007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王连珠在获嘉县太山乡陈孝村卖馍时与冯贵同发生争执,冯贵同将王连珠的喇叭摔坏,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双方所受伤均为轻微伤,王连珠被公安机关罚款50元,冯贵同被公安机关拘留二日。王连珠因受伤住院支出医药费2667.44元,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王连珠诉至法院,要求冯贵同赔偿各种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冯贵同赔偿王连珠各种损失共计3009.56元,冯贵同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王连珠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受理执行案件后,获嘉法院依法向冯贵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手续,冯贵同因自己也受了伤,对法院判决有意见,拒不履行。执行局潘贵喜同志给冯贵同讲解法律,指出判决已生效,应当执行,自己受伤,应提供受伤造成损失的有关证据,没有证据是没办法支持的。况且冯贵同又是陈孝村民的村委会成员,如对冯贵同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社会影响也不好。经过多次耐心做工作,冯贵同将执行款3009.56元全部交到执行局,本案执行清结。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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