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对90后年轻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子后却分手。之后女方为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竟谎称“孩子已病亡”。男方为行使探视权,无奈与女方对簿公堂。
2009年,时年19岁的周强与18岁的王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8月,王丽生育一男孩,不料仅仅半年之后,两人便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丽生气带孩子回娘家居住,此后没有再和周强一起生活,也不让周强抚养孩子。
周强因非婚生男孩抚养权问题与王丽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6月,周强将王丽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一致意见:非婚生男孩由王丽抚养,抚养费自理。但此后,周强多次到王丽家探望孩子,均被王丽拒绝。2012年3月,周强又要求探望孩子时,被王丽以“孩子已病亡”为由再次拒绝。为此周强再次诉诸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丽辩称男孩已经死亡,缺乏证据,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关于非婚生男孩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周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下月起,每月在原被告非婚生男孩所在地探望一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