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三转正暴打原配 法院判决重婚入狱

  发布时间:2013-09-23 18:01:09


    现在社会上有“男人有小三很正常”等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错误思想。而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为与结发妻离婚而迎娶小三实施家暴的案件。

    1992年,在新乡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老公张某。“家人看他老成持重,便同意了我们的婚事。”婚后,张某在外打拼,而李某在新乡侍奉公婆,1996年生下了一对双胎女儿。看着丈夫上进争气、一双女儿绕膝嬉闹,李某当时可谓是全世界最幸福的女人。经过十几年的打拼,张某走南闯北也小有成就,2004年在深圳买了一套三居室。2005年为了结束常年两地分居的生活,张某在新乡投资开办了纺织厂和家具厂。这时,李某夫贵妇荣,满心的欢喜。其实,此事以后的隐忧已经种下。

    2007年,张某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二十岁的马某。随后两人来往密切,举止暧昧。2008年两人开始在外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9年在马某为其生下一名女孩后张某为其在某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2011年马某又为其生下一名男孩。李某一开始也没当回事,不过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且经常躲出去打电话后,自己就感到情况有些不对,再仔细追问之下丈夫承认了做了对不起她的事。”然而,事情并没有李某想的那样简单。张某一直想与马某结婚,并让李某净身出户。因为李某不同意离婚,张某每次回家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还拳打脚踢。2013年春节张某更将他们共同置办的家砸了个稀烂 。无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重婚罪严惩丈夫。在法院审理中,张某和马明都表露出悔改之意。2013年9月22日,法院在张某取得李某谅解的情况下,以重婚罪名判处张某、马某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审理案件后,张法官说:此案件是典型的重婚案件。我国《刑法》对重婚罪有明确的概念,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指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而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否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第一种情形往往比较少见,而第二种情形就是本案的情形。由此可见,对已经合法登记的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般认为应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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