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的增长点。全市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群众自愿、就业为本、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以完善规划、破解资金、土地瓶颈、兑现优惠政策和加快示范社区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社区方面走到了全国的前列。为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就法院所在地封丘县而言,该县大部为黄河滩区和泄洪区。属农业大县、财政穷县、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2010年以来,该县按照积极推进、稳步发展的方针,共启动建设新型农村社区22个,累计完成投资8.3亿元,完成建房93.7万平方米,建房农户3902户,入驻农户2742户,累计完成旧宅拆迁840亩。特别是2012年下半年以来,封丘县委、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全县“八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机制、加大力度,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入了发展快车道。社区建房、入住、拆迁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展。封元社区作为全市第一批15个建成的示范社区,已于2012年底完成各项建设指标,在全市率先建成,并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获奖金20万元。城关镇获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先进乡(镇),获奖金50万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出现了“示范社区树形象,启动社区扩规模,规划社区抓启动”竞相发展的大好局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定位?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区建设?是我们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妥善处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活动的司法规范引导,及时调研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法律障碍和缺陷,为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司法和立法建议,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依法、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着眼全局,提高为民意识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在建设农村社区的进程中,只有解决好意识上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功能。建设富裕、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广大农民的心愿,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身处城镇社区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的窗口,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基层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理念,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深入农村,贴近群众,直接感受人民群众的艰辛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克服生、硬、冷、推的不良作风,切实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为,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法院全体干警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找准审判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坚持理性化办案,把维护农村社区治安稳定、服务农村城镇化经济发展、实践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立足点,积极稳妥地审理和执行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为促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立足审判,提供司法保障
妥善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维护稳定、规范引导、监督制约作用,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要运用审判职能,发挥四大作用。(一)维护稳定作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危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破坏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强群众安全感;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机贪污、挪用、诈骗和侵吞农村集体资产的犯罪,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财产安全;严厉惩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努力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诈骗、侵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犯罪行为,营造公平建设环境;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和农民挽回经济损失。(二)规范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民事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有序推进。依法审理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高标准、高水平、可持续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妥善审理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合理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后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依法审理各类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建设纠纷,为房地产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筑承包商合同纠纷和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高效、顺利推进;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为新型农村社区探索实施新的投融资模式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和有效的司法服务;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着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特色旅游服务、特定地理标志产品等产业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依法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纠纷,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符合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战略。(三)监督制约的作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化解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争议。审理好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土地征收、城乡规划、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化解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为加快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审理执行好非诉执行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在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维护新型农村社区依法建设。(四)强力推进作用。创新工作思路,办理好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类执行案件。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执行人员协调各种关系、调动各种资源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强化快速反应机制,开展执行权优化配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和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的作用,在清理积案过程中遇到关系复杂、执行阻力大、法院无法排除的干扰或者无法自行解决的重大复杂问题,提交党委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着眼效率,落实“诉讼便捷”
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怀与保护,这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但现阶段农民,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相对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重点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人民法院要通过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开通人民法庭电子印章、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下功夫。现阶段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应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推行“法庭到社区、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不断拉伸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四是在改进和规范裁判文书上下功夫。要强化便民为民意识,充分考虑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克服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从个案中学法,在个案中提高,懂得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着眼规范,积极献计献策
要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建设法治国家基本要求,推动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立足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司法实践,就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漏洞、冲突和疑难问题,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法规的建议,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密切配合立法机关涉及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活动,发挥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立法机关组织的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等活动,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涉及的法律问题触及三个方面: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二是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的后续发展和日常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新型农村社区与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赖于相关立法和政政策规范和调整对于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定,人民法院要服务好法律调整,做好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需要从政策层面完善的,人民法院要服务好政策调整,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对于已有法律政策规定,但被有关部门忽视,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人民法院要服务好应急调整,提出改进意见。针对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立法还不健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案件,而不应因为立法的滞后而无所作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从法律的角度尽快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
五、因地制宜,提出工作建议
一是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新型农村社区放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大的框架内来规划和建设。围绕镇区组团式建设社区,新启动社区要在镇区布局,促进人口向镇区集聚,发挥规模效应。加强与镇(乡)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无缝对接,提高镇(乡)区集聚度和社区的整体建设水平。
二是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扶贫开发、整合涉农项目相结合。封丘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全省24个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重点县,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大县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可以整合的项目越来越多。下步要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整合的有效方式和工作机制,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使用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应,避免重复投资和资金浪费。
三是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按照人口向镇区和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个集中”原则,使社区建设和产业园区发展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四是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空心村整治相结合。“空心村”严重影响了人居环境的改变,阻碍了农业发展,浪费耕地。通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能够有效消灭空心村,节约耕地,破解资金、用地难题。
五是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黄河滩区搬迁相结合。黄河流经封丘56公里,涉及43个行政村、7.8万人,耕地 13.5万亩。由于黄河滩区一直保留着滞洪、沉沙的功能,滩区百姓一直面临着洪灾威胁,“破、穷、险”是这些村庄的典型特征。如果能够借助这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大好机遇进行安全搬迁,不仅解决了滩区群众心理上的不安全感,节约大量土地资源,而且根治了他们因水致贫、因水返贫现象的发生,使他们过上城市人的生活。
总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重大而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法院工作只有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肖飞,封丘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正盛,封丘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