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欠条复印件 索要欠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18 15:55:44


    尹周持一张欠条复印件,起诉毕小峰、毕修索要10000元的欠款,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原告尹周诉称:2002年12月30日,被告毕小峰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的保险到期了,想借你10000块钱为车交保险”。第二天,我冒着小雨到贾某处为被告毕小峰借了10000元。当时我把钱给了毕小峰当时的妻子陈玲。陈玲接过钱后,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利息1.5分、借款人毕小峰。2007年腊月,毕小峰的父亲毕修还了10000元。这10000元是被告偿还的利息。因为毕修在给钱时说如果不把10000元的借据给他,这10000元也没有。我为了计要本钱,被迫把借据给了毕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毕小峰未答辩。

    被告毕顺辩称:2007年,原被告双方约定:“毕修替毕小峰偿还尹周10000元借款,尹周不再要求利息,以后这件事就结束了”。当时我就给了原告尹周10000元钱。原告尹周把陈玲书写的借条给了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尹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案外人陈玲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毕小峰当时的妻子陈玲收到原告10000元,被告毕小峰应当偿还原告10000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腊月,被告毕修已经替被告毕小峰偿还原告尹周10000元借款,原告尹周把案外人陈玲书写的借据原件给了被告毕修。案外人陈玲系被告毕小峰前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尹周仅提供案外人陈玲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且原告尹周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此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尹周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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