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傍晚,辉县市吴村镇某村的李某,带着自己的朋友丁某一起,邀请该市某单位职工白某吃饭,白某叫上同事宋某,四人到辉县市吴村镇一饭店内吃饭,期间,四人共饮用一斤装的白酒两瓶多。饭后,由丁某驾车到一歌厅唱歌约两个多小时,中间又饮用一些啤酒。当晚23时左右,四人离开歌厅,由白某驾驶车辆,返回途中,汽车撞上路边的大树,驾驶员白某在瞬间被摔出车外,当场死亡,李某、丁某、宋某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白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1月18日,死者白某的父母、配偶及两个儿子将李某、丁某、宋某起诉至法院,以李某在死者白某值班期间邀请其吃饭饮酒,酒后又将自己的车辆交与醉酒的白某驾驶,致白某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丁某、宋某与白某一起喝酒,在明知白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车辆不予劝阻,也应对白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人李某提起反诉,要求死者白某的妻子赔偿自己拖车费、车辆保管费、车辆重置费等共计57850元。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反复作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计128000元(不包括己支付的50000元);李某放弃反诉请求;被告宋某补偿原告10000元,其它原、被告各方均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