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半时间,“粮耗子”十三次“光顾”延津县僧固乡老李粮食店,盗窃小麦、玉米、玉米籽等共计906公斤。8月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梁平窜至延津县僧固乡某村老李粮食店内盗走小麦100斤,第二日以110元价格重又卖回老李的收粮店。梁平发现这种方式“来钱快”,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一有时间就“光顾”老李的收粮店,每次“顺走”粮食100-200斤,然后将盗取的粮食或者卖回给老李,或者卖给路过的收粮人。2013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梁平将从老李收粮店盗窃的100斤玉米籽藏至路东一间空房内,再次返回准备再次盗窃时被发现。经统计,被告人梁平共计在老李收粮店盗窃小麦200公斤,玉米706公斤,总价值为20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平已着手实施最后一起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延津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