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您了,法官同志!要不是您帮俺要回这赔偿款,俺一家人以后的日子可就没法过了!”7月23日,当年过六旬的丁金绪老汉提前四天从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接过95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激动地说。
2011年4月23日,河南省辉县市民孙记勇驾驶车牌号为豫GCD801轿车沿中心绿化带缺口由南向北通过新获快速路下行线行驶至武王庙路口处时,与沿新获快速路由东向西骑电动车行驶的62岁的获嘉县太山乡老汉丁金绪发生碰撞,造成丁金绪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丁金绪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88天,经诊断为颈椎滑脱多发骨折,出院时医嘱为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后来,丁金绪坚持吃药治疗,并未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4月17日,丁金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记勇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应诉后,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那天,原告丁金绪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新绪、被告孙记勇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按时出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依旧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一年,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对待纠纷,特别是针对原告在受到严重伤害后,根据医院的建议,始终处于长期治疗的过程,是造成其没有及时行使诉权的客观情况,主持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调解。“只是由于一场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让原告由一个健康人变成了两眼痴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何况原告根据医嘱始终处在继续治疗过程中,应该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诺于7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丁金绪医疗费等共计95000元,三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一件棘手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书送达后,获嘉县法院继续积极通过电话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进行联系,督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7月21日,95000元赔偿款顺利地打到了法院的帐户上,获嘉县法院及时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于是,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