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监守自盗 曾是累犯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09-05-07 15:53:16


    作为超市保安的刘新乐利用自己值夜班之机,盗取超市款物被抓获,2009年5月5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24岁的刘新乐,小学肄业,河南省原阳县人,租住新乡市马小营,2005年1月14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2008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新乐趁在新乡市某超市值班之机,先把超市的报警系统插销拔了,再上二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财务资料室的门,把铁皮保险柜撬开盗走10956.9元现金,又在超市货架上盗走价值279元的2双“双星”运动鞋、1个旅行包、2副太阳镜。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新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故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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