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该有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3-07-15 10:06:15


    随着商品房进入千家万户,而由商品房屋内的管道滴漏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近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自来水上水管漏水而引起的装修损失纠纷。楼上住户是否该承担其自来水管所造成的损失呢?

    身边的事:

    2011年3月15日,张明与黎明丽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以每月9000元的价格,租用了黎明丽的位于富力城8号楼2单元北户含地下室共三层的门面房。此后,张明对门面房进行了装修。而该单元4层北户的付谷奇的房屋自来水管从楼下门面房二楼室内房顶经过。2011年6月9日上午,张明的员工发现地下室有积水,经物业人员确认是通往付谷奇家的水管漏水所致,由于漏水,造成承租房屋内新贴的壁纸、地板等装修严重受损。张明与付谷奇均认可:付谷奇家的自来水管道从楼下门面房二楼室内房顶经过的速连活结部分发生漏水,并且发现漏水部位部分与建筑安装时对比有改动,但不能确定是何时由谁改动。张明经张明申请,法院委托河南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争议房屋装修损失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房屋装修损失为17500元。张明与付谷奇和该单元楼的建筑商三方,不能就漏水所造成承租房屋装修严重受损达成赔偿合意。张明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付谷奇和建筑商立即消除危险、修复泄漏的水管道,并连带赔偿损失71500元。

    结果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付谷奇房屋自来水管道发生漏水,导致原告张明租赁房屋装修受损,但漏水部分位于张明所租门面房二楼室内房顶处,不在付谷奇的控制范围内,且该水管有改动现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二被告改动的,因此二被告对于漏水的发生均无过错。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张明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上下楼层的住户因为管道滴漏而引发的纠纷。但是在具体处理时也应该看到产生管道地漏的住户是否存在过错,并据此可以来分担损失。在本案中,由于漏水部分位于张明所租门面房二楼室内房顶处,不在付谷奇和建筑商的控制范围内,且存在不明的改动现象。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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